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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全国首个医疗纠纷调处办法今后遇纠纷可找保险公司理赔或调委会调解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27 13:04:44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蒋炜宁)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卫生局获悉,《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经该市法制办文献检索求证,这个医疗纠纷调处地方性规章在全国尚属首例。今后患者遇纠纷可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或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使医疗纠纷调处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过去,由于法规不够健全,遇到医疗纠纷,患方一般通过三条途径来解决:直接找医院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直接上法院起诉。涉及技术问题,可向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申请事故鉴定。在上述办法中,上法院起诉耗时,成本又高;其余两条途径都与医院沾亲带故,患者或家属不放心;大多数患者选择直接与院方“私了”。其结果是,一方面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医院或医生有责任,卫生部门往往难以追究;最重要的是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据宁波市卫生部门统计,近三年,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共受理医疗纠纷投诉3763件,其中重大医疗纠纷1419件,赔款累计达到5472.97万元。

    宁波市率先出台的这个办法,力图通过两大创新解决医患纠纷问题,这就是: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成功引入第三方调处机制。

    今后医患双方产生纠纷,一是双方可直接协商处理,其中一万元以上赔额的由医院委托保险公司参加;二是可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是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四是如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缓解医疗纠纷处置的压力,最根本的还是要做好纠纷的预防。对此,《办法》规定:医院应有完善的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医务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操作规范等。

    同时,《办法》规定了患方的权利义务。对聚众占据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破坏医院设备、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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